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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法考辅导用书新增内容

第五章 犯罪未完成形态

第三节 犯罪未遂

三、未遂犯的刑事责任(增加)

值得研究的是,犯罪未遂与犯罪既遂并存时应如何处理的问题。在法益的数量可以增减的场合,行为只侵害了一部分法益时,可能出现犯罪未遂与犯罪既遂并存的现象。

例如,甲意图诈骗乙50万元,已经着手诈骗,乙被骗准备交出50万元,但由于身上只有5万元,乙便将5万元交给甲,答应第二日交出45万元,但当晚乙发现受骗报警的,对甲已经骗得的5万元无疑应认定为诈骗既遂,对于尚未骗得但客观上完全可能骗得的45万元则应认定为诈骗未遂。

2011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诈骗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诈骗罪既遂处罚。”可见,第一,犯罪未遂与犯罪既遂的并存已被实务承认。

第二,上述规定为犯罪未遂与犯罪既遂的并存提供了处理方案,即在同一宗犯罪中,既有既遂,又有未遂,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应以犯罪既遂酌情从重处罚;如果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应当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酌情从重处罚。当然,对此在理论上还有其他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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