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靠法治稳外资,让外商更有“确定感”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草案) 》将提请3月初召开的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2月15日, 25位在苏全国人大代表赴在宁外资企业调研,并在听取外方建议的基础上展开热议。代表们认为,规范、引导和促进外商投资行为和活动,既要依靠法律保障内外企业平等待遇,进一步消除外商“不确定感” ,也要认真施行负面清单管理制度,让外商投资工作在高质量轨道上发展。不少人期盼,草案能在提升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可预期性、可持续性上有所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草案)》将提请3月初召开的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2月15日,25位在苏全国人大代表赴在宁外资企业调研,并在听取外方建议的基础上展开热议。代表们认为,规范、引导和促进外商投资行为和活动,既要依靠法律保障内外企业平等待遇,进一步消除外商“不确定感”,也要认真施行负面清单管理制度,让外商投资工作在高质量轨道上发展。

  提升法律法规和政策可预期性

  对即将出台的外商投资法,外商也很关心。在15日召开的座谈会上,博西家电投资(中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裁盖尔克表示,作为扎根南京22年的外资企业,我们非常关心中国进一步扩大高水平开放和新的政策出台给企业带来的机遇。

  全国人大代表到相关企业听取意见建议,知行新能源汽车投资管理(南京)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戴雷认为,这一做法将增进外商在华投资信心。博世汽车技术服务(中国)有限公司政府事务总监姚尧表示,感受到中国政府拿出实实在在的举措,扩大对外开放、加强投资促进和保护、完善公开透明法律体系的决心。

  结合在苏多年投资兴业实际,多名外企负责人提出修改建议。不少人期盼,草案能在提升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可预期性、可持续性上有所规定。“你搬到一个新的地方,这个地方的政策是什么样的,能保持多少年不变,这对于企业的投资信心非常关键。”盖尔克说。南京正大天晴制药有限公司总经理田舟山对此表示赞同。他表示,中国城市化速度非常快,城市发展规划与企业发展规划应有更完善的融合机制。城市规划确定后如再调整,希望有关方面能进行更深入的调研,给企业长期扎根创造相对稳定的环境。

  作为到中国创业的德国人,戴雷发现,中国良好的创新创业环境吸引越来越多的外国人前来创业,但中国当前却缺乏相关支持政策,特别是在起步阶段。“外商投资法不仅要考虑传统的外资投资并购,也要考虑怎么样支持外国人创业的专门政策。”戴雷说。

  还有一些外商企业希望,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能有更合理明晰的操作方案。盖尔克提出,负面清单和正面清单能否同驾照一般,明确加分项和减分项,减分项能不能由加分项抵扣,减分项伴随多长时间等,让企业减少困惑。

  “你没有把自己当外人,我们也没有把你当老外,感谢你对江苏发展的贡献,希望以后多提宝贵意见。”全国人大代表、省人大常委会常务副主任陈震宁表示,将充分尊重和采纳大家的意见建议,并在全国人代会审议意见中给予充分反映。

  有利于促进和保护外商投资

  15日下午,全国人大代表们听取南京市及省有关部门对外商投资工作情况的介绍,有关部门对外商投资法(草案)提出各自的分析和建议。

  省发改委表示,制定外商投资法,把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三法合一”,将为新形势下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外商投资法的颁布,将有利于加强对外商投资的促进和保护,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有利于更好参与国际投资规则的制定,加强与国际投资规则衔接。

  省商务厅组织商务系统对外商投资法(草案)进行研究后,建议明确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企业的性质。“按照原来‘外资三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企业是按照内资企业来管理的。”省商务厅副厅长朱益民说。

  就上述问题外商亦有反映。盖尔克说,博西家电在中国成立合资公司,合资公司再投资成立销售公司,这两个层级都属于“外资”,如果销售公司继续在中国投资设立售后公司,第三层级的公司算不算外资应予明确。田舟山也表示,“间接投资这一块,确实给企业会带来一些疑惑。”

  省商务厅还建议,新法要明确外国投资者法律责任相关内容。“我国实施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时间还不是很长,经验不是很多,相关制度不是很完善。建议明确查处外国投资者违反负面清单行为的主管部门以及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的主体。”朱益民提出。

  统筹考虑不同诉求与关切

  全国人大代表、副省长马秋林认为,下一步外资引进要与国家和我省有关要求结合起来,与谋划建立自主可控的产业体系结合起来,为产业的安全和健康可持续发展打下基础。对外商投资法(草案)提出的意见建议,既要在大背景下考虑,也要关注外商具体关注什么、希望我们保护什么。

  草案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马秋林建议,进一步对涉及哪些重大利益才能进行调整作更详细规定,避免随意变更,消除外商的担忧。全国人大代表、省律师协会副会长车捷还提出,“政策承诺”的表述值得商榷,不利于消减企业家的不安定感,“一切按合同办事,更容易建立外商的信心”。

  全国人大代表、省外办主任费少云认为,修法时要统筹考虑外方关切和我方的现实需求。一方面,当前外商对我国市场准入大环境意见不多,但认为目录管理清单有一些似是而非的地方;日常行政管理中,一些不合理要求和模棱两可的条款损害国民待遇原则。另一方面,修订法律时要注意防止引进外资对本土企业的“挤出效应”,防止对我国的经济安全、政治安全带来冲击,防止地方招商引资时竞相出台优惠政策破坏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

  通过法律和政策体现引进外资的导向要求,是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电科十四所所长胡明春特别关心的。他认为,吸引外资来华建立研发创新机构,有利于我方学习借鉴国外科研管理经验、提高源头创新能力、拉动有关行业加快发展,应在制定准入机制时有所体现。

  本报记者 陈月飞